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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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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5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游地村集体土地5.331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来舟镇游地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来舟镇游地村集体土地面积5.3317公顷(地类为:水田2.7858公顷、有林地0.4685公顷、其他园地0.1704公顷、其他草地0.4130公顷、农村道路0.1112公顷、田坎0.6644公顷、农村宅基地0.7184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水田、田坎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元/公顷×10倍=210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1000元/公顷×15倍=31500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1000元/公顷×1倍=21000元/公顷。(二)征收园地或其他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0元/公顷×70%=147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10000元/公顷×30%=63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4500元/公顷。(三)征收有林地(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0元/公顷×40%=84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10000元/公顷×20%=42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2000元/公顷。(四)征收农村道路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0元/公顷×60%=126000元/公顷;(四)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0元/公顷×15%=31500元/公顷;(五)征收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0000元/公顷×40%=8400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南平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2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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