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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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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7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15.252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炉下镇下岚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面积15.2525公顷(地类为:果园0.1235公顷、其他园地0.0180公顷、有林地13.2510公顷、其他林地0.4633公顷、农村道路0.0322公顷、设施农用地0.8863公顷、其他草地0.4782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果园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70%=138705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5%=49538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5000元/公顷。(二)征收其他园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70%=138705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5%=49538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4500元/公顷。(三)征收有林地(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0%=3963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2000元/公顷。(四)征收其他林地(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0%=3963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7500元/公顷。(五)征收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60%=118890元/公顷。(六)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15%=29723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2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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