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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工程(顺昌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256号 有效性:有效
顺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3〕316号),你县上报的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顺昌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1.03公顷(其中耕地15.73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1570公顷、未利用地4.5757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157公顷、未利用地1.075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3.5536公顷,划拨给南平延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工程(顺昌段)建设用地。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你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四、顺昌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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