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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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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4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社区、高坪村集体土地7.419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福建久捷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平中心城市交通枢纽道路、广场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西芹镇水溪口。东、南、西、北均邻林地。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西芹社区,被征收集体土地7.3535公顷(地类为:水田0.3217公顷、林地4.6272公顷、园地1.3102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3659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2843公顷、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0.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沟渠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11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22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高坪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0659公顷(地类为:水田:0.0551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一)征收西芹镇西芹社区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545704元。1、征收水田0.321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7251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3217公顷=66351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3217公顷=9952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3217公顷=6635元。2、征收林地4.6272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9350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4.6272公顷=381744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4.6272公顷=190872元;(3)林木补偿费:79560元/公顷×60%=47736元/公顷47736元/公顷×4.6272公顷=220884元。3、征收园地1.3102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22107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1.3102公顷=189160元;(2)安置补助费:19755元/公顷×4倍=79020元/公顷79020元/公顷×1.3102公顷=103532元;(3)地上物补偿费:19755元/公顷×5倍=98775元/公顷98775元/公顷×1.3102公顷=129415元。4、征收设施农用地0.3659公顷、坑塘水面0.0654公顷、农村道路0.2843公顷、沟渠0.003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89038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7195公顷=89038元5、征收田坎0.112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60435元(参照耕地补偿)。(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1127公顷=2324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1127公顷=34867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1127公顷=2324元。6、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22公顷的补偿费用为811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2622公顷=8112元(二)征收西芹镇高坪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5339元。1、征收水田0.055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9547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551公顷=1136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551公顷=17047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551公顷=1136元。2、征收田坎0.010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792元(参照耕地补偿)。(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108公顷=2228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108公顷=3341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108公顷=223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0月1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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