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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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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四鹤街道西门菜队、紫云街道东门菜队集体土地1.264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金山北路177号地段。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四鹤街道西门菜队,被征收集体土地0.7154公顷(地类为:林地0.3219公顷、园地0.3935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紫云街道东门菜队,被征收集体土地0.5495公顷(地类为:园地0.0589公顷、坑塘水面0.42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4公顷)。(一)征收延平区四鹤街道西门菜队集体土地0.7154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57975元(其中西门菜队139748元,延平区城郊林城18227元)。1、征收林地0.321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4784元。(山权属于西门菜队,林权属于延平区城郊林城)(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0.3219公顷=26557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0.3219公顷=13278元(延平区城郊林城)(3)林木补偿费:25625元/公顷×60%=15375元/公顷15375元/公顷×0.3219公顷=4949元(延平区城郊林城)2、征收园地0.393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13191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3935公顷=56812元;(2)安置补助费:13025元/公顷×5倍=65125元/公顷65125元/公顷×0.3935公顷=25627元(3)地上物补偿费:13025元/公顷×6倍=78150元/公顷78150元/公顷×0.3935公顷=30752元。(二)征收延平区紫云街道东门菜队集体土地0.5495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71399元。1、征收园地0.058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6943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0589公顷=8504元;(2)安置补助费:13025元/公顷×5倍=65125元/公顷65125元/公顷×0.0589公顷=3836元(3)地上物补偿费:13025元/公顷×6倍=78150元/公顷78150元/公顷×0.0589公顷=4603元。2、征收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4232公顷的补偿费用为52371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4232公顷=52371元。3、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4公顷的补偿费用为2085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0674公顷=2085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9月1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南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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