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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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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76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高坪村集体土地8.529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田园景色小区商住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西芹镇水溪口地段。东、西、南、北均邻林地。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被征收集体土地8.3896公顷(地类为:水田0.4640公顷、林地1.9131公顷、园地5.7694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88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881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0.00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9公顷);被征地单位西芹镇高坪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1398公顷(地类为:水田0.0955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255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188公顷)。(一)征收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498844元。1、征收水田0.4640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4882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4640公顷=95700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4640公顷=143550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4640公顷=9570元。2、征收林地1.913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2807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1.9131公顷=157831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1.9131公顷=78915元;(3)林木补偿费:79560元/公顷×60%=47736元/公顷47736元/公顷×1.9131公顷=91324元。3、征收园地5.7694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858727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5.7694公顷=832957元;(2)安置补助费:19755元/公顷×4倍=79020元/公顷79020元/公顷×5.7694公顷=455898元;(3)地上物补偿费:19755元/公顷×5倍=98775元/公顷98775元/公顷×5.7694公顷=569872元。4、征收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88公顷、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88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3031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1053公顷=13031元5、征收其他农用地-田坎0.090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8745元(参照耕地补偿)。(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909公顷=18748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909公顷=28122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909公顷=1875元。6、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9公顷的补偿费用为1451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0469公顷=1451元。(二)征收西芹镇高坪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64450元。1、征收水田0.095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121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955公顷=19697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955公顷=29545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955公顷=1970元。2、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25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156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0255公顷=3156元3、征收其他农用地-田坎0.018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0082元(参照耕地补偿)。(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188公顷=3878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188公顷=581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188公顷=388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9月3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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