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以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2013〕125号)文件精神,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普查意义我市是福建省文物大市,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二、普查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三、普查范围和内容(一)普查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二)普查的可移动文物1、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由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3、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4、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四、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部门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部署、省里统一安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普查方案,按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普查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组织规范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办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和登录密码,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政府和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驻延部队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直接与省军区对接。(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五、普查组织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分工协作、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一)市政府普查组织机构成立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广新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南平军分区政治部、人行南平中心支行、市科协等单位的领导担任。市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下设普查综合协调组、文物认定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制定全市普查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3、举办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全市普查培训。4、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做好普查工作。5、组织、指导做好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配合建立福建省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6、汇总、审核、验收全市普查数据,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普查信息。7、编写《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编制《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提请南平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8、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市本级财政普查经费预算,督促落实县(市、区)政府财政普查经费预算。9、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宣传工作。(二)县(市、区)政府普查组织机构县(市、区)政府按照《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1、在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期间,设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2、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成果发布。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县(市、区)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机构和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中,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设区市所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设区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完成。(三)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职责在省、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应加强联系沟通,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1、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设立本部门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队伍,负责组织普查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与相应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接,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和信息登录工作。2、提出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工作经费。4、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协助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的重要问题。5、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并加强监督和管理。6、驻延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省军区的统一部署,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结果统一汇总到省军区政治部,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六、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一)普查的时间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时间从2013年6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二)普查标准时点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七、普查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普查实施分为普查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时间:2013年6月~8月31日。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培训,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1、成立普查机构(1)市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广新局。(电子邮箱:fjnpwgb@163.com,联系电话:8850776)。(2)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普查工作队伍。按照全国和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普查实施方案,按照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3)拥有可移动文物的有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成立可移动文物普查专门工作机构,确定联络员,组织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参加并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4)重点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任务。(5)中央及省属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市属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设区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完成。2、市普查办设立普查综合协调组、文物认定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组。3、编制普查实施方案(1)各县(市、区)根据省、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普查实施方案。8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南平市普查办(南平市马坑路124号博物馆五楼)备案,市普查办于8月30日前报省普查办备案。(2)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普查具体工作安排,8月25日前分别报县(市、区)政府普查办备案。4、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机构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添置必要的器材设备,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于8月30日前报市普查办,以便汇总上报省普查办。5、市普查办组织编印普查材料,开展普查宣传工作(1)8月25日前完成以下普查工作相关材料:制定《南平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各项工作制度。(2)6月~8月31日,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6、普查培训普查培训由省普查办统一组织,我市普查办协助,分期分批进行。每期3~5天左右。培训时间:7月~8月30日。(1)师资、骨干培训班由省文物局统一组织,南平市推荐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对象:南平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骨干;各县(市、区)博物馆普查骨干;(2)县(市、区)普查骨干培训班南平市举办一期培训班。由省普查办指导,市普查办组织。培训对象:县(市、区)普查办工作人员;县(市、区)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普查机构业务骨干;县(市、区)文博单位普查机构业务骨干;县(市、区)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普查机构业务骨干。(二)第二阶段(普查实施)时间:2013年9月~2015年12月。主要任务:以县域为基础,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审核。普查数据资料采取分步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开展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普查时间:2013年9月~2015年12月31日。(1)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普查,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普查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名录分别报送市、县(市、区)政府的普查机构汇总。国家部委驻延单位及省属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名录直接报省普查办。(2)市、县(市、区)政府的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普查,摸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名录,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普查办汇总。(3)本次普查登记的基础单位,由国务院普查办统一编制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2、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1)市、县(市、区)政府的普查机构按照省普查办制定的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组织对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需要进行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单位和工作计划,由普查机构统一安排组织认定。(2)各文物收藏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已区分文物等级,并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不再进行可移动文物的认定。(3)经认定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3、整理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记录(1)已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记录,做好网上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的基础性工作。(2)尚未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要组织开展对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清库,整理、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纸质)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做好网上登记的基础性工作。4、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1)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可移动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将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规范录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2)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和密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经专家组审核后,从网上直接报送。5、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审核(1)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和报送。(2)本次普查前已经完成信息化的馆藏(可移动文物)文物数据,补充完善相关指标项与登录平台标准对接,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3)宗教系统只普查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普查工作由市、县(市、区)级宗教行政部门配合市、县(市、区)政府普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4)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实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次普查范围,其中档案部分的普查,按照档案系统统一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转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统一平台。(5)各级图书馆收藏的古籍,包括纳入全国古籍普查范围(1912年以前)、1949年之前的各类实物资料、近现代珍贵历史文献、书信手札等纳入普查,在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进行对接,导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统一平台。(6)各级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美术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普查,在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直接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由市、县(市、区)级政府普查机构对登录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7)驻延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6、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1)县(市、区)普查办和市级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汇总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季度(1、4、7、10月份)的1号,报南平市普查办。(2)南平市普查机构汇总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季度(即1、4、7、10月份)的10号,报省普查办。(三)第三阶段(验收汇总)时间:2016年1月~2016年12月30日。主要任务:全市普查资料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1、市、县(市、区)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报送普查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普查组织、前期调研、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市普查办报送普查工作全面总结报告。市普查机构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省普查办报送普查工作全面总结报告。6、2016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市、县(市、区)政府普查机构在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后,根据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编写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7、完成普查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八、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国务院普查办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辖区内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制定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四)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五)市、县(市、区)政府普查机构和市属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六)市、县(市、区)政府公布普查数据,由省普查办审核,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发布。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办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七)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制,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移动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九、普查经费(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三)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市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预算。(四)市、县(市、区)政府地方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五)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六)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十、普查宣传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把可移动文物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确定宣传的重点。(一)市、县(市、区)普查机构需根据国务院普查办及省普查办的宣传方案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二)2013年4月~8月31日,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三)2013年9月~2015年12月,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四)2016年1月~12月,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普查宣传建立市、县(市、区)地方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十一、普查总结(一)市、县(市、区)普查办和有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在完成普查工作后,应做好普查工作的全面总结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市、县(市、区)普查机构根据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报告》,统一汇总至省普查办。(二)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普查办汇总各地、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情况,提请市政府召开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会,县(市、区)政府应比照市里适时召开本行政区域总结表彰会。附件: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件南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刘亚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健市政府副秘书长陆旭光市文广新局局长成员:卓晔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吴晓丽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郑美芳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吴邦建市教育局副局长邓爱芝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陈尚毅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钟艳华市民宗局副局长房建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刘钢市财政局副局长游诗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青茗市国资委副主任雷自杰市统计局副局长王福生市档案局副调研员陈道银市军分区政治部主任陈清源人行南平中心支行副行长陈瑜市科协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郑美芳兼任。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文物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