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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3〕 13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8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我市发展绿色建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闽财建〔2012〕119号)和《南平市打造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行动方案》、《关于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议》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和“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的内在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二、明确发展绿色建筑的工作目标(一)总体发展目标到2015年,力争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298万㎡以上,其中延平区9万㎡、武夷新区249万㎡、建阳市6万㎡、武夷山6万㎡、邵武市10万㎡、建瓯市,政和、松溪、浦城、顺昌、光泽县各3万㎡。(二)项目覆盖目标自2013年9月起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在市区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均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逐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开发绿色住宅小区,特别是1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三)重点区域目标武夷新区核心区9.9平方公里范围内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详细规划,按要求在2年内开工建设249万㎡绿色建筑,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三、落实发展绿色建筑的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平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推动全市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卫生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金益满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住建局科技设计科、城乡规划局规划用地科、国土资源局征转用地科科长组成。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和推动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二)健全考核体系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加强对各地发展绿色建筑工作成效的考核;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和房地产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审核内容,充分调动我市各行业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绿色建筑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建筑节能年度检查内容,推进建筑节能向绿色建筑发展。(三)落实部门职责1.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编制行政辖区内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机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论证咨询、技术支撑、策划设计、宣贯培训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项目申报与项目管理等工作;建立绿色建筑备案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资金扶持,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3.对于应发展建设绿色建筑的项目,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审核、规划建设方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建设。4.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方面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四)严格审查监督1.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并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具备绿色建筑方面的内容。4.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由监理单位监督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方面。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7.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运营一年后才能申报取得绿色建筑标识。(五)完善评价制度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逐步实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评价标识管理分为两部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和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两年;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和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三年。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六)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水日(3.22)、世界地球日(4.22)、世界环境日(6.5)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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