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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174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63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福建省南平造纸营林总公司国有园地1.232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马站工业路29号商住用地。二、使用土地位置:延平区工业路29号地段。东、西、南、均邻城市建设用地,北邻林地。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土地单位福建省南平造纸营林总公司,被使用国有园地1.2325公顷。1、使用园地1.232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2242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1.2325公顷=177942元;(2)安置补助费:13025元/公顷×5倍=65125元/公顷65125元/公顷×1.2325公顷=80267元;(3)地上物补偿费:13025元/公顷×4倍=52100元/公顷52100元/公顷×1.2325公顷=64213元。四、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8月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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