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全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含义渡船工,下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督促下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加大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将义渡、半义渡渡口渡船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将有关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其所属的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行业管理,建立对渡口渡船渡工安全奖励考核机制。农业(渔业)、工商、经贸、公安、旅游、水利、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渡口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口负安全主体责任;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船负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确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三)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四)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但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五)将义渡和半义渡船纳入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渡运安全投入;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及渡口安全管理员、渡工工资补助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义渡、半义渡渡船办理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设置安全防范监控、预警设施,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六)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缔和处理。(七)组织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建制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二)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三)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四)督促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所有人及其经营人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为渡口渡船设置安全防范监控、预警设施。(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义渡渡工,组织确定辖区内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工的基本工资。(六)建立、健全渡口应急预案。乡镇船舶和渡船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救助,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一)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三)负责所在村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四)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渡工)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五)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检查;在学生集中过渡、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和洪水、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应加派人员进行安全值守,严禁渡船超载和冒险渡运。(六)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工商、经贸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七)渡船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所有人及其经营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管理规定。(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并履行下列义务:1、对船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2、按规定配备船员,并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3、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4、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修建、改建、新增的审批手续和船舶检验、登记手续。5、禁止船舶带病运行,禁止船舶超员超载,禁止“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客渡船;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冒险违章航行。6、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应加强值班,并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7、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二)乡镇船舶、渡船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2、持有船舶登记证书。3、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渡工和其他船员。4、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5、客船、渡船需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航线和乘客定额人数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一切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乡镇船舶、渡船不得装载危险货物。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第九条加强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除外)和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同时,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妨碍航行行为的治理;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三)工商、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四)公安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渡口秩序。(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加强对船舶航行水域碍航行为的治理。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作业和设置砂场码头。(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渡运的摸排登记,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渡运的安全教育。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凡是有乡镇船舶的乡(镇)街道,新任乡(镇)长(主任)或分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应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建设、义渡及半义渡渡船建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的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农业(渔业)、工商、公安、水利、环保、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渡口经营人违反渡口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渡船航行水域采砂或捕鱼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渡运安全的,由水利或农业(渔业)部门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或不实施监督管理的,对其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特大渡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一)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所有或经营的船舶。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二)渡口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及设施除外。渡口按照营利性质可分为:义渡渡口、半义渡渡口、经营性渡口。义渡渡口,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半义渡渡口,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其渡运费用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南平军分区。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