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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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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10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12.22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大家厂“莲花山”商住小区一号、二号、三号地块储备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大家厂地段。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6511公顷(地类为:水浇地0.0621公顷、旱地0.146公顷、园地0.0573公顷、林地10.0148公顷、田坎0.0835公顷、其它农用地一农村道路0.0521公顷、其它农用地一设施农用地0.26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6公顷、其他草地0.9653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5709公顷(地类为:水浇地0.2685公顷、旱地0.1727公顷、田坎0.1297公顷)。(一)征收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11.6511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900297元。1、征收水浇地0.062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3301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621公顷=12808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621公顷=19212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621公顷=1281元2、征收旱地0.1460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829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1460公顷=30112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1460公顷=45169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1460公顷=3011元3、征收园地0.057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499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0573公顷=8273元;(2)安置补助费:13025元/公顷×5倍=65125元/公顷65125元/公顷×0.0573公顷=3732元;(3)地上物补偿费:13025元/公顷×4倍=52100元/公顷52100元/公顷×0.0573公顷=2985元。4、征收林地10.014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660104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10.0148公顷=826221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10.0148公顷=413111元;(3)林木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70025元/公顷×60%=42015元/公顷42015元/公顷×10.0148公顷=420772元5、征收田坎0.083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4777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835公顷=17222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835公顷=25833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835公顷=1722元6、征收其它农用地一农村道路0.0521公顷、其它农用地一设施农用地0.2604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867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3125公顷=38672元;7、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6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97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0096公顷=297元;8、征收其他草地0.9653公顷的补偿费用为29864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9653公顷=29864元;(二)征收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0.570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06145元。1、征收水浇地0.2685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43983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2685公顷=55378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2685公顷=83067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2685公顷=5538元2、征收旱地0.172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9261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1727公顷=35619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1727公顷=53429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1727公顷=3562元3、征收田坎0.129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69552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1297公顷=26751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1297公顷=4012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1297公顷=2675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7月2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大横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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