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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164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81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延平区水东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3.407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大家厂“狮子山”商住小区项目储备用地。二、使用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大家厂地段。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土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办事处,被使用国有土地3.4071公顷(地类为:林地3.3920公顷、园地0.0151公顷)。(一)使用水东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3.4071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566225元。1、征收林地3.3920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62275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3.3920公顷=279840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3.3920公顷=139920元;(3)林木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70025元/公顷×60%=42015元/公顷42015元/公顷×3.3920公顷=142515元;2、征收园地0.015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95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0151公顷=2180元;(2)安置补助费:13025元/公顷×5倍=65125元/公顷65125元/公顷×0.0151公顷=983元;(3)地上物补偿费:13025元/公顷×4倍=52100元/公顷52100元/公顷×0.0151公顷=787元。四、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7月2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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