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企业优惠政策

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163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10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延平区林业局国有林地及国有公路1.770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大家厂“莲花山”商住小区一号、二号、三号地块储备用地。二、使用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大家厂地段。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土地单位延平区林业局,被使用国有林地1.2903公顷;被使用国有废弃公路0.4803公顷。(一)使用延平区林业局国有林地1.2903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213887元(其中延平区林业局159675元,塔下村54212元)。1、使用国有林地1.290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13887元。(山权属于延平区林业局,林权属于塔下村所有)(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1.2903公顷=106450元;(区林业局)(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1.2903公顷=53225元;(区林业局)(3)林木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塔下村)70025元/公顷×60%=42015元/公顷42015元/公顷×1.2903公顷=54212元;(二)使用国有废弃公路不需补偿。四、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7月2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印发

福建南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福建南平产业园区

福建南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福建南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