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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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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8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114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太平镇敬老院项目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1140公顷,地类为:水田0.0158公顷、果园0.0406公顷、沟渠0.0086公顷、农村宅基地0.0490公顷。(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元/公顷×10倍=19815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元/公顷×15倍=297225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9815元/公顷×1倍=19815元/公顷。(二)征收果园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70%=138705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5%=49538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39630元/公顷。(三)征收沟渠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60%=118890元/公顷。(四)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5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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