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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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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3〕6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农民集体土地110.922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五星桥水库(第二水源一期)工程。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峡阳镇翁坑村、陈坍村、洋安村、茫荡镇聪坑村、际头村、百际村、盖头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峡阳镇翁坑村集体土地70.5993公顷(1058.99亩),地类为:水田19.8252公顷(297.38亩)、果园7.0025公顷(105.04亩)、有林地28.0769公顷(421.15亩)、其他林地1.2454公顷(18.68亩)、农村道路1.7000公顷(25.50亩)、沟渠0.1077公顷(1.62亩)、田坎4.2929公顷(64.39亩)、农村宅基地0.9441公顷(14.16亩)、其他草地7.4047公顷(111.07亩)。征收峡阳镇陈坍村集体土地12.0508公顷(180.76亩),地类为:水田1.1741公顷(17.61亩)、果园2.1308公顷(31.96亩)、有林地4.6669公顷(70.00亩)、其他林地2.1417公顷(32.13亩)、农村道路0.0374公顷(0.56亩)、田坎0.2933公顷(4.40亩)、水工建筑物用地0.4976公顷(7.46亩)、其他草地1.1090公顷(16.64亩)。征收峡阳镇洋安村集体土地2.6788公顷(40.18亩),地类为:水田1.4133公顷(21.20亩)、果园0.4024公顷(6.04亩)、田坎0.3040公顷(4.56亩)、水工建筑物用地0.2885公顷(4.33亩)、其他草地0.2706公顷(4.06亩)。征收茫荡镇聪坑村集体土地17.3472公顷(260.21亩),地类为:水田3.2593公顷(48.89亩)、旱地0.0349公顷(0.52亩)、果园2.0560公顷(30.84亩)、有林地7.2266公顷(108.40亩)、其他林地0.5853公顷(8.78亩)、农村道路0.2994公顷(4.49亩)、设施农用地0.0696公顷(1.04亩)、田坎0.6489公顷(9.73亩)、水工建筑物用地0.1837公顷(2.76亩)、农村宅基地0.2904公顷(4.36亩)、其他草地2.6929公顷(40.39亩)。征收茫荡镇际头村集体土地6.1332公顷(92.00亩),地类为:水田0.1520公顷(2.28亩)、果园1.5468公顷(23.20亩)、有林地2.7399公顷(41.10亩)、田坎0.0609公顷(0.91亩)、水工建筑物用地0.4256公顷(6.38亩)、其他草地1.2080公顷(18.12亩)。征收茫荡镇百际村集体土地1.1548公顷(17.32亩),地类为:水田0.1281公顷(1.92亩)、果园0.6721公顷(10.08亩)、有林地0.3039公顷(4.56亩)、农村道路0.0119公顷(0.18亩)、田坎0.0388公顷(0.58亩)。征收茫荡镇盖头村集体土地0.9586公顷(14.38亩),地类为有林地0.9586公顷(14.38亩)。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耕地: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67元/亩×10倍=12670元/亩。2、经济林地(含果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67元/×6倍=7602元/亩。3、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67元/亩×4倍=5068元/亩。4、空闲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67元/亩×1.5倍=1900.5元/亩。(二)安置补助费1、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67元/亩×15倍=19005元/亩。2、经济林地(含果园)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67×6倍=7602元/亩。3、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67×2倍=2534元/亩。(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延政文〔2011〕1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符合《延平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4月27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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