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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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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0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樟湖镇坂头街、麟经街、上坂街、中和街、中坂街、下坂街集体土地0.621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住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樟湖镇原集镇农贸市场地段。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樟湖镇坂头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7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7公顷);征收樟湖镇麟经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5公顷);征收樟湖镇上坂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5公顷);征收樟湖镇中和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5公顷);征收樟湖镇中坂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5公顷);征收樟湖镇下坂街集体土地面积0.1035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3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6212公顷。(一)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4月18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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