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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顺昌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2008-2020)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71号 有效性:有效
顺昌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顺昌县城总体规划(局部调整)(2008-2020)〉修改的请示》(顺政综〔2013〕1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适应顺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意《顺昌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2008-2020)实施评估报告》,并开展《顺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二、顺昌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与《顺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顺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推动“三规融合”,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要针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和解决城市定位,调整、优化城市功能与布局,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以及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突出城市特色。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完善城市路网系统,搞好内外交通组织,建立快速便捷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及加强城市防灾体系规划等。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住建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内容与深度要求,明确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指导要求和总体部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内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四、新的总体规划成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规划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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