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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3〕4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约谈和点评等制度。(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制度1.预警通报制度。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达到预警通报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通报,督促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2.预警通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或市政府安委办启动预警通报制度:(1)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序时(按季度)控制目标进度(区别不同县市超控制目标进度30-50%)的;(2)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部门;(3)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2起(含)以上2人死亡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重大隐患突出的;(5)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通报的其他情形;3.预警通报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受到安全生产预警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整改限期到期后5日内,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向市政府安办书面报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逾期未报、未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安委会将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分管领导;预警通报2次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预警通报后1个月内就安全生产工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政府安办备案,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达标。(四)健全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1.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制度进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到位。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南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3.挂牌督办的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6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4.挂牌督办责任落实。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工作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对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优评先列入安全生产否决对象。(五)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2.约谈组织。成立市安全生产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约谈对象由市政府安委会发出约谈通知,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3.约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启动约谈制度:(1)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2)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情节严重的;(3)被上级部门预警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安全事故,逾期未报、未改或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到位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情节恶劣,影响社会稳定的;(5)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责任追究不落实的;(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7)不认真对待、不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4.责任追究。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并取消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当年评优评先安全生产资格。(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履职报告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2.履职报告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责任情况,建立情况通报、事故查处、督查督办、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3)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执法、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3.履职报告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次年的1月10日前书面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逾期未书面报告的,按考评奖惩规定予以扣分;经督促仍未按时限书面报告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市政府安委会将履职报告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一)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1.对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2)辖区内发生2起如下情形之一的较大事故:①一次死亡6-9人,或重伤30-49人;②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49人的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3)辖区内发生3起如下情形之一的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10-29人;(4)辖区内发生3起如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2人,或重伤5-9人的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5)谎报或隐瞒不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6)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50%以上。2.对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受伤3人(含本数)以上并经认定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的;(2)本单位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3)谎报或隐瞒不报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4)市直单列考核单位所有指标均未控制或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范围的。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一票否决”当年取消各类表彰评选奖励资格。(二)完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企业除外)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且考评获前三名的,给予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由市政府授予奖牌,并对考评获前3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万、3.5万元、2.5万元,对考评获前3名的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2.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达900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颁发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优良单位奖牌,并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1万元,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企业除外)奖励6000元。3.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达800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发给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达标单位牌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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