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23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集体土地77.4488公顷(1161.73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延平段)。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尤山村,大横镇陈墩村、大横村、葫芦丘村,巨口乡谷园村、巨口村、慕坑村,南山镇吉溪村、坑桥村,水东街道红星村、塔下村,太平镇葫芦山村,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山后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集体土地3.3323公顷,地类为:水田0.1327公顷、有林地3.1274公顷、沟渠0.0266公顷、田坎0.0261公顷、其他草地0.0195公顷;征收延平区赤门乡尤山村集体土地0.2449公顷,地类为:水田0.1477公顷、有林地0.0073公顷、田坎0.0417公顷、其他草地0.048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陈墩村集体土地1.3585公顷,地类为:水田0.1795公顷、有林地0.6584公顷、其他林地0.1265公顷、农村道路0.0017公顷、田坎0.0309公顷、农村宅基地0.1263公顷、内陆滩涂0.235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集体土地4.3380公顷,地类为:有林地4.3128公顷、农村道路0.0140公顷、沟渠0.0028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0.0027公顷、其他草地0.0057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集体土地2.109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8987公顷、农村道路0.0055公顷、沟渠0.0282公顷、农村宅基地0.0303公顷、其他草地0.1471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谷园村集体土地2.8894公顷,地类为:水田1.1546公顷、有林地1.242公顷、其他林地0.0768公顷、农村道路0.0106公顷、沟渠0.0699公顷、田坎0.2881公顷、其他草地0.0474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6.2111公顷,地类为:水田0.8324公顷、其他园地0.7294公顷、有林地4.3105公顷、农村道路0.0183公顷、沟渠0.0362公顷、田坎0.1386公顷、农村宅基地0.1457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慕坑村集体土地3.3026公顷,地类为:水田0.2524公顷、其他园地0.0215公顷、有林地2.1415公顷、其他林地0.2631公顷、农村道路0.0146公顷、田坎0.0737公顷、采矿用地0.0625公顷、其他草地0.3734公顷、裸地0.0999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集体土地8.4086公顷,地类为:水田0.0632公顷、旱地0.0046公顷、果园0.3191公顷、其他园地0.0948公顷、有林地4.4352公顷、灌木林地1.2739公顷、其他林地1.7665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坑塘水面0.0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60公顷、田坎0.0184公顷、农村宅基地0.3475公顷、其他草地0.0385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坑桥村集体土地0.4040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4040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星村集体土地4.5725公顷,地类为:水田0.8816公顷、旱地0.0578公顷、其他园地0.0557公顷、有林地1.9174公顷、灌木林地0.3144公顷、其他林地0.8381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沟渠0.0328公顷、田坎0.2333公顷、其他草地0.1058公顷、裸地0.0354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0.3683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3648公顷、沟渠0.0035公顷;征收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村集体土地5.8995公顷,地类为:水田0.4218公顷、其他园地0.2127公顷、有林地4.4002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沟渠0.0397公顷、田坎0.1064公顷、农村宅基地0.0393公顷、其他草地0.6494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15.8404公顷,地类为:水田0.6841公顷、旱地0.0015公顷、果园0.0229公顷、其他园地2.4343公顷、有林地7.9241公顷、灌木林地地0.1255公顷、其他林地2.7192公顷、农村道路0.0800公顷、坑塘水面0.0706公顷、沟渠0.01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7公顷、田坎0.2469公顷、农村宅基地0.3276公顷、其他草地1.1512公顷、内陆滩涂0.0389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集体土地3.9892公顷,地类为:水田0.1626公顷、旱地0.0926公顷、有林地2.312公顷、灌木林地0.2223公顷、其他林地0.4110公顷、农村道路0.0179公顷、坑塘水面0.0033公顷、设施农用地0.1382公顷、田坎0.0859公顷、农村宅基地0.3812公顷、其他草地0.1622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集体土地0.0480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0.0480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集体土地14.1317公顷,地类为:水田3.5549公顷、旱地1.1392公顷、其他园地0.0048公顷、有林地4.7545公顷、灌木林地0.0818公顷、其他林地0.5983公顷、农村道路0.1455公顷、沟渠0.09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980公顷、田坎1.1470公顷、农村宅基地1.3303公顷、其他草地1.1862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类菜地:61395元/公顷×10倍=613950元/公顷;二类菜地:42687元/公顷×10倍=426870元/公顷;3、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0倍×70%=144375元/公顷;4、非经济林地果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0倍×40%=82500元/公顷;5、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0倍×15%=30937.5元/公顷;6、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0倍×40%=82500元/公顷。(二)安置补助费1、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2、菜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类菜地:61395元/公顷×15倍=920925元/公顷;二类菜地:42687元/公顷×15倍=640305元/公顷;3、鱼塘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4、库湾鱼塘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9375元/公顷×50%=154688元/公顷;5、果园、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果园一类果园(盛果):16125元/公顷×5倍=80625元/公顷;二类果园(初果):16125元/公顷×4倍=64500元/公顷;三类果园(衰果):16125元/公顷×3倍=48375元/公顷;四类果园(未产果):16125元/公顷×3倍=48375元/公顷;(2)绿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648/公顷×5倍=73240元/公顷;(3)毛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040元/公顷×5倍=70200元/公顷;(4)油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675元/公顷×5倍=78375元/公顷;(5)茶园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2500元/公顷×5倍=112500元/公顷;6、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延政文〔2010〕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符合《延平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月22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