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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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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7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4.251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横镇湖尾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4.2512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2143公顷、其他林地2.9942公顷、设施农用地0.0427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有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9005元/公顷×10×40%=760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005元/公顷×10×40%×50%=3801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500元/公顷(二)征收其他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9005元/公顷×10×40%=760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005元/公顷×10×40%×50%=3801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000元/公顷。(三)征收设施农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1、征地补偿费:19005元/公顷×10×60%=114030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月22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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