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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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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5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刘家村集体土地3.219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太平镇刘家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太平镇刘家村集体土地3.2197公顷,地类为:果园0.0007公顷、有林地2.3643公顷、其它林地0.6387公顷、农村道路0.0053公顷、坑塘水面0.0324公顷、农村宅基地0.0203公顷、其它草地0.0756公顷、裸地0.0824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1、征收果园的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70%=126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0倍×30%=54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8000元/公顷。2、征收有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40%=72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0倍×40%×50%=36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750元/公顷。3、征收其它林地征地补偿标准:⑴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40%=72000元/公顷;⑵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0倍×20%=36000元/公顷;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750元/公顷。4、征收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征地补偿费标准:18000元/公顷×10倍×60%=108000元/公顷。5、征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⑴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15%=27000元/公顷;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6、征收未利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⑴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15%=27000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月22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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