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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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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8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文田村、吴丹村集体土地12.674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文田村、吴丹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11.0812公顷,地类为:水田8.3004公顷、旱地0.3569公顷、有林地0.0396公顷、农村道路0.1374公顷、坑塘水面0.0205公顷、沟渠0.2317公顷、田坎1.8970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0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311公顷、其他草地0.0664公顷;征收夏道镇文田村集体土地0.2225公顷,地类为:水田0.2024公顷、沟渠0.0201公顷;征收夏道镇吴丹村集体土地1.3708公顷,地类为:水田0.9915公顷、沟渠0.0174公顷、田坎0.3619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水田、旱地、田坎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180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5倍=27000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8000元/公顷×1倍=18000元/公顷。(二)征收有林地(非经济林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40%=72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0元/公顷×20%=36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000元/公顷×1倍=18000元/公顷。(三)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60%=108000元/公顷。(四)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15%=27000元/公顷。(五)征收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40%=72000元/公顷;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月22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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