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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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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24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吴丹村集体土地6.654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吴丹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6.3116公顷,地类为:水田2.5261公顷、有林地1.9221公顷、农村道路0.2668公顷、坑塘水面0.3827公顷、沟渠0.1563公顷、设施农用地0.6667公顷、田坎0.3552公顷、农村宅基地0.0285公顷、其他草地0.0044公顷、内陆滩涂0.0028公顷;征收夏道镇吴丹村集体土地0.3425公顷,地类为:水田0.2168公顷、其他园地0.0444公顷、沟渠0.0134公顷、田坎0.0679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水田、田坎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180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5倍=27000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8000元/公顷×1倍=18000元/公顷。(二)征收有林地(非经济林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40%=72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0元/公顷×20%=36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000元/公顷×1倍=18000元/公顷。(三)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70%=126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80000元/公顷×25%=4500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1675元/公顷。(四)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60%=108000元/公顷。(五)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等)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15%=27000元/公顷。(六)征收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公顷×40%=72000元/公顷;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3年1月22日前(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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