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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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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平区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二、各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按照闽政〔2006〕46号文件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不得低于33%。三、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资金落实和发放。提高标准后,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提高标准前的已保家庭要相应提高补助水平,不得虚拟收入抵消提高标准部分。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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