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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批复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2〕138号 有效性:有效
政和县人民政府,市外经贸局: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闽政文〔2012〕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组织实施。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闽政文〔2012〕23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南政综〔2012〕75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2〕17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二、政和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倪元垄、西至王山口村、南至王元仔村、北至七星溪南岸。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商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六、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政和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此复。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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