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南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南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南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南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第七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组织起草。市政府可以确定规范性文件由其一个或者几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配合。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市政府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将取代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送审稿中注明予以废止。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依据、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等。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与本市现行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三)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三)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第十八条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署,并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予以发布。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全文刊登。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制定程序重新发布。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在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制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市政府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6〕356号)同时废止。附件2南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所辖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县(市、区)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市、区)政府批准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以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四)市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发布的文件。前款规定的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第四条发布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五)会议纪要;(六)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发布机关报送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并附送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法定权限;(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四)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八条经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市政府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发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属于市政府审查范围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不属于市政府审查范围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第十一条发布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制定程序重新发布。第十二条发布机关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条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第十四条市政府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发布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期施行。主题词:行政事务规范性文件△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