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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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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2〕9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四)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下级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不含林木地权属管理)。承担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依法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籍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分等定级、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等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等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国家制定的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审查建设用地项目,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不含煤炭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绩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行政事务等。负责承办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和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和制度的调查研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和各科室起草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法规培训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信访复查工作;组织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信访、行业性人民调解、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以及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汇总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市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法制工作。(三)规划耕保科研究拟订我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查下级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办理需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拨补使用的督查。(四)地籍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审核,土地权属确认,土地证书年检及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它项权利登记和管理;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组织制订全市地籍管理规划、计划和土地权属管理规定;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五)征转用地科负责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六)矿产资源开发储量科依法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督促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组织管理地质资料;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七)地质环境勘查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协助实施部、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实施全市探矿权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八)行政审核审批科负责初始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临时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建设项目供地审核,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有偿使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审核、集体土地使用审核;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工作。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的审批工作;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的认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单位资质;划定矿区范围、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市国土资源局设立财务科,由市财政局派驻财务专员(正科级)。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共为20名(党组织的办事机构行政编制在行政总编内调剂)。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五、派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六、直属行政机构(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负责延平区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行政执法等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及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规格为正科级,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闽北产业集中区)分局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和闽北经济开发区(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在闽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分局规格为正科级,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三)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武夷新区分局与闽北经济开发区(闽北产业集中区)分局合署办公。七、其他事项(一)管理南平市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范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八、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国土资源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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