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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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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12〕7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市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民政局(加挂“南平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南平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原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三)增加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四)加强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负责和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二)承担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的责任,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三)贯彻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审核报批,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了解、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负责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七)负责市内乡镇(街道)、村(居)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八)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九)指导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十)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老年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共设置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处理局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电、宣传、法制、机要、档案、信访、督办、会务、综治、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二)计划财务科负责制定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汇总本级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局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及办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三)优抚安置办公室负责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评烈报批和组织开展褒扬悼念革命烈士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四)基层政权科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五)区划地名科指导和承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市、区)、乡(镇)行政界线的勘定、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指导县(市、区)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推进地名规范化和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六)救灾科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了解、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七)社会救助科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八)社区工作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承担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全市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试点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社区建设的工作计划、总结、文件起草、简报编印、会议筹备等工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九)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的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十)福利慈善科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审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精神病人和农村复退伍军人精神病人的收养救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的管理与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十一)社会事务科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十二)老区工作科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并协助办理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的有关事务;负责老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十三)老龄工作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老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抓好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法》执法检查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统计;负责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十四)双拥工作科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起草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送的公文,筹备组织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双拥办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双拥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重要拥军慰问、拥军优属和军地联欢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和县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党委办公室承办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治宣传工作;负责综治平安建设、计划生育、挂村服务等工作。四、人员编制南平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党组织的办事机构行政编制在行政总编内调剂)。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五、派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协助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六、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七、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民政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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