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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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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民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三)加强指导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三)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政策和措施的贯彻执行,推动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宏扬,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承担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进行指导。(五)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发挥宗教界在我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六)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管理的探索,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七)加强与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监察室)综合协调本局及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及领导批办件的转达、催办落实;组织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绩效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民族事务科负责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村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落实对口帮扶措施,负责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与市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争取社会各界对民族地区的支持;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务,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调查和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政策的问题;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宗教事务科负责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交往工作,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本局宗教方面行政许可受理有关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我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及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开展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和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民宗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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