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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2〕5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市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统筹全市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我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南平市环境保护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效能、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督办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奖惩和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协助局党组、党总支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二)行政审核审批科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负责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评文件的审批审查工作;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环保审批以及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的重新审批;负责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防治污染设施、夜间午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负责排污许可证(临时)核发和限制类废物进口初审;依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规划法制科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参与制定我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纲要与计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负责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技术性问题。(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根据国家、省和市里要求,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复核、环境统计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五)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开展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定我市污染限期治理及年度治理计划、建议;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指导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污染纠纷。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保“一票否决”和上市公司环保审核。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和技术引进;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指导清洁生产、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提出新建的各类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另行规定。五、派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六、其他事项(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二)关于矿山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范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三)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四)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辐射安全行政许可,并负责发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环保厅对辖区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发证辐射单位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市卫生局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的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七、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环境保护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办公室201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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