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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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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13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樟湖镇新岭村集体土地3.8000公顷(57.00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加工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樟湖镇新岭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樟湖镇新岭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8000公顷(57.00亩),地类为有林地3.5345公顷(53.02亩)、其它林地0.0072公顷(0.11亩)、设施农用地0.2583公顷(3.87亩)。1、征收樟湖镇新岭村有林地3.5345公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436493元。①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40%×3.5345=254484元;②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0倍×40%×50%×3.5345=127242元;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495元/公顷×3.5345=54767元。2、征收樟湖镇新岭村其它林地0.0072公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889元。①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40%×0.0072=518元;②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公顷×10倍×40%×50%×0.0072=259元;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495元/公顷×0.0072=112元。3、征收樟湖镇新岭村设施农用地0.2583公顷的征地补偿费用为18598元。①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40%×0.2583=18598。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2年3月1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国土土地征收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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