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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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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95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集体土地3.363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大作龟山地段。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363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3.2766公顷(其中用材林3.1099公顷、竹林地0.1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1、征收有林地(用材林)3.1099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1160169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40%×3.1099公顷=25656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82500元/公顷×50%×3.1099公顷=128283元③林木补偿费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为:775319元2、征收有林地(竹林)0.1667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47951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70%×0.1667公顷=2406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3025元/公顷×5倍×0.1667公顷=10856元③林木补偿费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为:13025元/公顷×6倍×0.1667公顷=13028元3、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2682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15%×0.0867公顷=2682元合计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210802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2年1月4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水南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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