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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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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在2011年第四季度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各部门领导学习;(二)市公务员局应组织全市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四)市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发开展宣传。二、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对自己负责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其中,拟修改的应同时提出修改文稿,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统一部署,自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填报《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详见附件1),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由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四、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强领导,确保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顺利进行。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主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问责,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要赔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纳入到2011年度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督导和2011年绩效考评工作中,严格检查,认真考核。在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附件:1.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doc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doc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doc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行政事务行政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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