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政办〔2011〕11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南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更好地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养护管理的范围、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养护管理范围:经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列入农村公路省级管理数据库的群养县道、乡道及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养护管理目标:按照“安全、畅通、整洁”的通行条件要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结构物完好,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养护管理规范的目标。(三)主要任务:着力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养护工作。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疏通、桥涵隧道与沿线设施的日常检查保养(具体作业内容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大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具体作业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县乡为主、管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是:(一)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是县道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乡(镇)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报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市、区)交通局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三)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管护的任务、质量确定。其费用从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三、养护管理的主要模式(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四、养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管理(一)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2、市、县、乡(镇)各级政府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3、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4、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5、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二)小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项目,除省级下达的定额补助资金外,市级实行配套补助,补助基数标准为:县道700元/年公里、乡道230元/年公里、村道110元/年公里。各县(市、区)按养护规模和财政收入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分别取系数1、1.05、1.10、1.20,具体配套补助标准如下:南平市小修保养市级补助资金表补助标准(元/年公里)武夷山、邵武延平、建阳顺昌、建瓯、光泽、浦城松溪、政和基数系数11.051.11.2县道700735770840700乡道230241.5253276230村道110115.5121132110县级以下地方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要求,配足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的小修保养资金,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另行分解确定。(三)大中修等专案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加固等专案工程。省级切块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大中修补助资金中的一半下达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其余一半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主要用于重要县道大中修、重大水毁修复等专案工程。市本级每年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案工程资金,计划由各县(市、区)当年度3月份前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待计划批准后予以实施。项目完工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资金予以下达。县、乡、村各级应安排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配套资金,与省、市补助资金共同投入使用。(四)县(市、区)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要随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审计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五、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管理保护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管理保护。依法维护路产路权,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所在区域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公路管理保护许可事项及行政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三)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农村公路养路管理员要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养护管理工作。(四)各级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体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养护的热情,构建全民“爱路、养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公安、国土、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工作。六、管养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建立“责任主体季度自评、县(市、区)半年度检查、设区市年度抽查、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于2009年制定下发了《南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考核评比暂行规定》,具体的评分考核要求按该规定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指导,并组织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及时将农村公路基本路况、养护管理数据、机构人员状况、检查考评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养护管理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实现农村公路全年、常态养护、逐步形成市场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实效。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实施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