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0〕102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10〕10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平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监管审核小组),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监管审核小组负责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重组及市场退出的初审工作,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市监管审核小组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组成。市监管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审核的日常工作。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由担保机构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后转报市经贸委受理,并提请市监管审核小组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由市经贸委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市监管审核小组原则上2个月研究一次。三、市经贸委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受理机关,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事项进行初审,负责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会同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年审的登记管理。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的要求,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六、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组织对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七、南平银监分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参与市监管审核小组会议,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市监管审核小组决定取消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由市经贸委行文上报省经贸委核准,并抄送市工商局。九、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