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2010年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制定的《南平市2010年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南平市2010年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全省2010年建立5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下达我市2010年“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为重点,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抓手,积极构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体系,扎实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做出贡献。二、目标任务在2009年开展9个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全市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全市城市社区分布数量将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见附表)。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少于5项的居家养老服务,初步形成当地政府实行购买服务、专门机构提供优惠服务、志愿者队伍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工作格局。三、基本建设标准(一)有规范名称。依托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就近开展为老服务,挂“××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二)有服务场所。坚持因地制宜,重在实效,整合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缺乏问题。有条件的社区要尽可能提供专门的服务用房。(三)有工作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四)有工作队伍。工作队伍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可从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队伍包括:①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争取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②志愿者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等);③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中具备家政、水电维修、医疗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五)有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应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基本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服务、低偿服务、有偿服务和志愿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应包括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应包括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县市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②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③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开展服务。(二)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可多一些,在条件较差的社区,可依托现有资源先开展某些方面的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领域。1、安全保障服务。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在社区老年人生病期间经常看望、关注,敲敲门、打打电话。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2、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打扫卫生、做饭菜、洗衣物、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一般家政服务。3、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测血压、量体温等)、陪同看病、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4、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服务;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5、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聊天谈心、心理咨询,有苦闷矛盾时进行劝解等服务。6、法律维权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财产、赡养、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7、其它方面的服务。主要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它各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应急救助服务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三)服务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情况和经济条件,按照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不同,提供相应不同的服务。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发放助老服务券等形式,持券老年人凭券自主选择由社区助老服务员、家政服务公司等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2、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创造条件,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团体或机构,同时鼓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3、社区专项服务方式。通过设立“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人爱心餐桌”等品牌项目,依托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4、志愿者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内、外的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组成志愿者队伍,为高龄、“空巢”、病残老人提供服务。5、邻里互帮互助方式。积极倡导邻里间开展互帮互助,采取邻里结对、亲属结对、党员结对等,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五、实施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市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和老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开展工作计划,提出实施细则和其他各项措施要求,为落实为民办实事项目提供保障。(4月上旬完成)(二)分解任务。根据全市2010年建立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任务的安排,各县(市、区)要分解任务,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4月18日前完成)(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要求,指导社区,并依托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有效整合社区内现有为老服务资源,拓展为老服务内容,扎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4月至9月)(四)检查验收。在项目实施中,各县(市、区)民政、财政、老龄部门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5—8月,要求每月上报一次,9—10月每半月上报一次。8—9月,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将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9—10月各县(市、区)接受省上全面评估和验收。(5月至年底)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为市财政局。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民政部门要精心谋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收集、共享、通报信息情况。财政部门要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主动协调沟通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闽政办〔2009〕131号)要求,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应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服务对象购买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配置专职助老服务员经费补助、改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硬件设施等方面,从而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有效运转。2010年,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评估合格的社区,除省上安排专项资金6万元的开办补助外,各县(市、区)财政也应加强资金配套,给予每个项目所在的社区补助2—3万元,市级财政给延平区每个项目所在的社区配套2万元,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在收到上级的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确保专款专用。附表2010年南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任务分配表单位:个单位城市社区数量分配任务数2009年试点数量2010年任务数延平区6120316邵武市321129武夷山市12303建瓯市15624建阳市22716顺昌县8202浦城县10413光泽县5202松溪县10303政和县6202合计18159950主题词:民政老龄问题方案通知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