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企业优惠政策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2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0〕11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提高定期待遇:一、伤残津贴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55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49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42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5元;五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28元;六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15元。二、护理费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7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5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4元。三、抚恤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58元,其他亲属月调增抚恤金44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5元。本次工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所需资金由南平市财政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5-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由所在企业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

福建南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福建南平产业园区

福建南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福建南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