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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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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06〕49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06〕4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本级大多数国有资产纳入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鉴于市本级仍有部分国有企业未授权市政府国资委管理,且各县(市、区)均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一个部门或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由该部门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请各县(市、区)政府于2006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报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二、对于市本级目前未授权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继续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及改革任务。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科室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工作。三、南平市政府国资委要认真指导、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纠正、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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