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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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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08〕13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近一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254号)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未成年人(参保学生不受年龄限制,下同)医疗保险待遇。1、提高未成年人门诊、住院待遇,增设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的各档起付线为原来的50%,封顶线、补偿比例不变。未成年人住院封顶线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起付线、补偿比例不变。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的报销办法由市及各县(市、区)另行具体制定实施。2、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死亡,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不含门诊、住院规定报销费用)。3、允许今年未参保的学生选择缴纳2008年10月—12月(第四季度)的保费9.5元,享受15000元的封顶线医保待遇(含起付线、自付比例部分)。调整后未成年人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不同级别医院未成年人特殊门诊补偿未成年人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年累计封顶线起付线补偿比例年累计封顶线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100元70%100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30070%600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二级医院150元60%50060%三级医院50%60050%转省级以上医院50%70050%未成年人特殊门诊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治疗、门诊危重病的抢救和意外伤害门诊。备注:1、未成年人若同时使用特殊门诊和住院补偿,其一年内统筹金补偿限额累计封顶为600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2、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成年人的封顶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75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报销方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二、增加妇女生育待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妇女生育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报销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000元。三、各级政府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每年按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延平区由市、区两级政府按4.5: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各县(市)政府承担。四、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申报登记和缴费时间段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采取报刊、网络、公示栏张贴等方式公开。五、本通知由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六、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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