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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提高缴存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07〕1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提高缴存比例的通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平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闽政办函〔2006〕171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2007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调整到10%,缴交基数按所在单位在册人员2006年12月工资总额(以市人事局核定工资基金手册的工资总额为标准)计算。二、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资金可从各单位历年结余的售房款中支出。无售房款的单位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原则列入年度综合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单位年度支出预算,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三、各单位申请缴交住房公积金应于第一季度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核算,而后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册人员工资基数、缴交比例计提住房公积金,并依照相关规定限时足额缴交到位。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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