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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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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规〔2022〕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跨区域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个人须承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10%;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个人须承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20%。二、关于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报销政策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个人须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10%;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个人须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20%。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份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今后,按省上要求作同步调整。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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