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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3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规〔20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依法依规及时追责,督促事故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第三条事故等级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等级。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认并同意。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地开展。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提出建议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等。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第七条较大事故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及时邀请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一)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二)事故单位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四)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岗位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五)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记录及档案(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事故死亡、受伤人员的证件(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说明;(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第十三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六条在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批复前,以县(市、区)政府安委会的名义向市政府安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征求市政府安办意见并同意后,再报县(市、区)政府批复。第十七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组自行解散。在县(市、区)政府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批复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办备案,并视为销案。第十八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6个月内,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事故结案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材料进行归档,一案一档,统一规范管理。归档的内容如下:(一)卷内目录表;(二)《事故调查报告》正文;(三)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及签名;(四)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五)与事故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相关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及其他各类证据材料;(六)上一级政府安办对事故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的回复函;(七)本级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八)其他与事故查处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十四条对因一般事故被南平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在南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给予扣分,取消所在地政府当年评优资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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