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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工作,并参与驻地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将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和货源调运。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选择的平价商店方式具体需求确定。第五条平价商店建设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及现有网点和便民、利民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个以上平价商店”的要求进行规划。面积与人口按照统计部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镇常住人口”的口径测算。第六条平价商店数量达标区域要保持存量,对协议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平价商店数量减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增补,并根据城镇发展变化适度扩大平价商店数量规模。第七条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平价商品目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平价商品涵盖粮、油、肉、蛋、菜、水果等六大类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超市销售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第八条平价商店建设实行统一规范牌匾标识。平价商店牌匾由主管建设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材质为亚光钛金铜,具体尺寸按大型超市门店和小型菜店分为80㎝*60㎝和55㎝*35㎝两种规格,牌匾中央为红色汉仪长美黑简体“政府定点平价商店”(大匾字号440,小匾字号同比例缩小,下同),在“政府定点平价商店”下方注明“平价销售”点,字体字号均相应调整;牌匾落款为黑色加粗华文中宋体“XXXXXX(主管部门)颁发”(大匾字号133)、“XXXX年X月”(大匾字号100)。公示栏、平价商品标价签及其他标识样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划布点设立平价商店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设立平价商店。第十一条平价商店采用招投标方式设立的,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设立的平价商店有特殊要求,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经营者确定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平价商店设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一)招标后,没有经营者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市场价格调控紧急需要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平价商店设立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一)只能从唯一经营者处确定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经营者处确定的。第十四条平价商店设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营者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经营者,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五条平价商店设立实行招标方式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六条平价商店设立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经营者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经营者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设立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重大变故,平价商店设立任务取消的。废标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设立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内容、协议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经营者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经营者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经营者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经营者。(五)确定平价商店。谈判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员候选经营者中,根据质量和服务优先等原则确立平价商店,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候选经营者。第十八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设立的,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应遵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原则,在保证平价商店建设质量和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进行设立。第十九条平价商店设立活动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类别名称;(二)设立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设立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三)邀请和选择经营者的条件及原因;(四)招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五)废标原因;(六)采用招标以外确定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平价商店后,应在3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店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判断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是否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可参考因素以管理办法为准。市、县(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门槛更低的启动条件。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政府补贴标准(或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区)市场价格回落到管理办法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平价商店经营者履行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二)当农副产品市场出现严重供大于求、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经营者以不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第二十五条平价商店的经营者除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平价商品供应应做到质优、货足、价平。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分类集中摆放,使平价商品显示区别于其他商品;(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平价商品日常销售数据核算及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第四章引导与扶持第二十六条对与当地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的平价商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七条平价商店应将参加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第二十八条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或自有(无贷款)经营场所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开办费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第二十九条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后,平价商店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平价商品销售数量、补贴金额等有关数据上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审核组,对平价商店提供的数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第五章考核与监管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要采取现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经营者应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第三十二条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协议期内可继续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并签订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三条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一)不按规定实行商品明码标价行为轻微的;(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三)不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四)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协议约定行为的。第三十四条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惩戒。(一)平价商品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的;(二)不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且拒不整改的。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警示信息依法予以惩戒。平价商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遵从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政价〔2013〕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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