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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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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6〕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推行本级政府法律工作制度的责任主体,领导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三)组织、联络、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四)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政府及其部门设立法律顾问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组成;(二)兼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聘请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第八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律实践、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行政执法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四)热心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五)遵纪守法,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第九条政府及其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建议和聘用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批准后聘任。本级人民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聘连任。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一)对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三)对本级政府、本部门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四)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洽谈、草拟、审查;(五)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研究、论证,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六)参与研究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二)有权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考察、会议及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四)按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二)忠于法律和事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或者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四)对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法律事务,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六)不得从事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形象等其他活动。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事务:(一)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承办的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署名,经法制机构审核,以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程序报送;(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情况,相关机关应当回复,并由法制机构告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三)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事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形成法律意见或直接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四)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法事务时,应当综合分析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需要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涉法事务的,应当附上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及其部门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任要求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报政府及其部门批准后解聘:(一)被判处刑罚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给政府及其部门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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