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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顺昌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政策文号:闽政地南〔2024〕15号 有效性:有效
顺昌县人民政府:《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顺昌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请示》(顺政综〔2024〕11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顺昌县境内农用地0.43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顺昌县元坑镇谟武村水田0.2825公顷、旱地0.0817公顷、林地0.0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7公顷、村庄0.0015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44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顺昌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使用土地,切实做好被使用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顺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四、顺昌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顺昌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按批准用途建设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六、顺昌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农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南平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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