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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政策文号:闽政地南〔2024〕5号 有效性:有效
浦城县人民政府:《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请示》(浦政综〔2024〕30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浦城县境内农用地0.09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浦城县管厝乡官田村水田0.0872公顷、农村道路0.0076公顷、村庄0.001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96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浦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使用土地,切实做好被使用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四、浦城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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