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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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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已对《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中部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投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医患纠纷。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新闻机构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信访、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第七条市、县(区)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和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负责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部署、督查、问责、通报、表彰。第八条市、县(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医调中心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处置医患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患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及时参与协调处置,做好患方的稳定工作。第二章预防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医患纠纷预警、干预及持续改进制度,对医患纠纷中有关医疗质量安全的信息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分析评价,并向医疗机构发布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和沟通调解机制。制订《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建立沟通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等机制,完善信息交流、工作流程、基本台账等各项制度,保证各项机制运作顺畅、运行有效。加强医疗机构投诉调解室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投诉调解室要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人负责,确保有专人在投诉调解室接待群众投诉。在医疗机构门诊和病房的明显位置要标明医疗机构投诉调解室的位置和投诉电话,在投诉调解室要公开所在地医调中心的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负责人要积极协调,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采用便于患者理解的语言与方式,引导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六)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十四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部门,探索开展医务社会工作,为患者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社会福利措施咨询,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鼓励招募、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医务社工工作,为患者提供帮助。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整改治安隐患,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对各家医疗机构明确责任民警,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第三章报告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制度,规范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工作。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随即向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小组报告。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第四章处置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申请医调中心派员到场,共同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第二十条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小组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召集患方所在地的各级领导到达现场参与处置。第二十一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必须依法处理,主要途径如下:(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向医调中心申请人民调解;(三)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医调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对辖区内的医患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时,及时组织调解员深入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配合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二)遵循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组织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调解按照“分清责任、过错赔偿、依法赔付、公平赔偿”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负责调解。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可以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请求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先经过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鉴定,分清责任后,医调中心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解。医调中心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结(不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不超过15日,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宣传工作,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在医调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调律师、法援、公证等职能部门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十五条患方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诉求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依法调解。第二十六条医患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调中心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第二十七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将分析结论告知患方,要负责解答患方的质疑,并告知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防止矛盾激化;(二)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并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三)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封存的病历资料应当复印一份并盖章后给患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涉医的警情后应及时出警,依法、果断、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医调中心做好后续调解和稳控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的途径,化解纠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和报告制度的;(二)未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的;(三)未设立医患纠纷投诉调解室的;(四)医患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预案或者未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处理的;(五)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患纠纷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患纠纷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的;(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患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新闻广电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加强舆论引导,对于恶意炒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进行澄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服务、管理等行为发生的争议。第三十五条非法行医引起的医患纠纷,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南平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和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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