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4〕14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本规定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辖区的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准入区域负面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南平市范围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包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逐级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其地址无法具体到门牌号的,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其地址无法具体到房号的,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第七条市场主体(除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外)在其住所所在的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九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功能用途以及是否属于禁止准入区域负面清单范围。第十一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下列文件可作为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一)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2)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3)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三)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四)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第十三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准入区域的负面清单。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禁止准入区域负面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后抄告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房屋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该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辖区的住所(经营场所)具体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前置许可项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确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南平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