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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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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28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南政综〔2013〕189号)精神,结合南平中心城市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执法机关南平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直属南平市人民政府管理,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市执法局及相关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组织、管理、指挥、落实权限下放延平区人民政府。延平区人民政府成立延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履行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职能,具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架构1.市执法局下设直属大队和四鹤、紫云、梅山、水东、水南、黄墩6个街道执法大队,区执法局下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15个乡镇执法大队,各执法大队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促进市、区执法局协调开展工作,市、区执法局局(科)级干部可相互选派或交叉任职;市执法局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均由延平区委负责考核,并按程序任免。对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予以调整或调离;21个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工作机制。三、相关执法保障(一)经费保障1、按照“费随人走”原则,市执法局下属科室及大队划归延平区政府管理后,市执法局人员(包括协管员)工资、社医保、公用经费、执法专项经费等,由市财政局每年核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后全额拨付给延平区财政局,市执法局人员工资纳入区财政国库统发。市、区执法队伍公用经费参照公安标准执行。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市、区执法局各项罚没收入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分别全额上缴区财政。市、区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区执法局所需业务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予以专项安排。3、装备经费。市、区执法队伍执法装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配置,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予以专项安排。4、参照公安标准实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局干部的平安保险等人身保障机制。(二)司法保障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在市执法局内设立警务室,警务人员由公安部门派驻,实行双重领导工作机制。四、协调机制与监管制度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0〕238号)精神,由延平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区监察、效能、宣传、公安、行政执法、文明办、住建、规划、国土、工商、卫生、消防、文化、烟草、水利、林业、信访、公用事业、供水、供电、广电等单位组成,主要研究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市、区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各自职能,采取措施,通力配合,确保执法到位。(1)延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2〕93号)规定的违法建房分类处置要求,对存量违法建房提出指导性意见,由相关乡(镇)、街道挂点领导牵头负责组织实施。(2)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执法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市容违章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的滋生和蔓延。要完善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工作函告制度,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同时,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市、区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3)监察、效能部门要对参加违法违章建设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坚持从严把控建设审批管理,依规审批、按章办事,严格按制度把好建设项目审查关,并加强批后跟踪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住建部门还应将承接违法违章建设的施工企业(承包人)相关信息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5)文明办在评定文明单位时,要以市、区执法局对该单位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列作为前置条件,对部门联动责任不落实被效能告诫或利用单位国有土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拒不整改的单位,不予评定或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6)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扰、暴力等手段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运输用于违法违章建设建筑材料的车辆和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协助依法查处。此外,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至市执法局警务室,协助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7)工商、卫生、消防、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严格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相关资料。对违法违章建设或擅自改变用途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8)电力、自来水、煤气管道、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对违法违章建设在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服务时,不得批准接入。对在建违法违章建设、不按规定运载(倾倒)弃土和违章占道施工的工地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占道经营等从事违法违章行为的,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立即采取果断有力措施予以制止。(9)物业及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在小区或楼栋物业管理单位对在小区或楼栋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10)水利部门对施工用水取自江河、沟渠、水井,以及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违章建设的,要及时介入查处。(11)林业部门要对擅自开挖土方建房涉及林地的,要及时介入查处。(12)信访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接访工作。(13)市、区两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大力宣传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违法违章建设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公开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4)延平区政府及其所属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违法违章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层层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挂点领导要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牵头做好所挂点乡(镇)、街道违法违章建设整治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困难,确保执法工作顺利推进。2、建立联动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情况,对城市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市、区执法局函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落实不到位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效能部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由效能部门给予单位效能告诫一次,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将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列为文明单位评选“一票否决”制度,对部门联动责任不落实被效能告诫或利用单位国有土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拒不整改的单位,按有关程序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属于市、区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市、区执法局处理,市、区执法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市、区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属相关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区执法局备案。4、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对违法建设和违章占道等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台账,每年定期在《闽北日报》等媒体上公布违法违章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记录名单,制定相应限制条款,作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的管理依据。5、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银政企间共享机制。市政府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个人的执法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共享平台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在辖内银行业机构间共享。金融机构在为单位、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法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作为其重要参考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合法定有权部门,及时依法冻结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或扣划其罚没款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违章建设;受接违法违章建设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对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要认真落实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扶持等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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