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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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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2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2〕4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市中心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城市依法科学管理的水平,使城市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南平市城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二、执法区域在南平市城市新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包括延平区四鹤、紫云、梅山、水东、水南、黄墩6个街道和夏道镇、西芹镇、来舟镇、王台镇、大横镇、茫荡镇6个镇。三、执法队伍与执法体制 (一)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直属南平市人民政府管理、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人事宣教科。市执法局及相关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组织、管理、指挥、落实权限下放延平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需要,下设执法队伍的组建,由延平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拟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三)中心城市管理实行以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延平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挥、调度的体制。四、具体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权。(十)履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划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五、队伍管理和监督(一)按照“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廉洁务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二)建立城市管理执法责任制,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年度评议考核奖惩规定。建立督查监督制度,纠正、查处执法活动中的失职、违法行为,对违反纪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三)完善落实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队伍达标建设管理标准、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效能建设规定、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等。(四)加强队伍法制培训,严格执法程序。制定执法队员的法制培训管理办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统一全市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六、相关执法工作保障(一)经费保障1、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市执法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每年核定后拨付给延平区人民政府,费随人走。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市执法局的各项罚没收入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市财政部门要分别对市执法局财务开支及罚款的收缴、罚款票据的使用实施监管。(二)办公场所保障。各街道(乡、镇)无偿为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提供办公场所。(三)装备保障。执法装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配置。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七、协调机制与监管制度(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延平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研究协调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二)建立行政审批备案制度。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文化与出版局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应根据市执法局的职责范围抄送市执法局备案。(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分别移送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市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执法局备案。(四)建立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应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经相关部门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各级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及追究相应责任;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办事期限和工作标准等,并设立行政执法咨询服务、投诉电话,接受市民咨询和投诉,强化社会监督。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我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中心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二)确保政令畅通。延平区人民政府、市执法局要根据本决定要求,加大纵向和横向协调力度,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改革和服务全局利益出发,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建良好条件,共同促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宣传工作方案,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中心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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